江门男子“随手转发”,却把自己“转”进牢里!这种信息千万别发...
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
各种音视频传播速度也在加快
然而有些人为了博取他人眼球
随手转发传播
内容暴力、血腥的暴恐视频
殊不知
这种不经意的行为
已触犯国家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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✕案件回顾
2019年8月上旬,一段国外恐怖主义砍头杀人视频在一些微信群内传播,引起了部分民众的不安。江门市公安局接到警情后,立即会同蓬江分局展开侦查,并于蓬江区北街良化新村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成功抓获,当场缴获作案手机一部。经审讯,张某对其传播血腥、暴力视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张某、伍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不要小看这件事!
江门曾有人传播杀人视频被判刑!
2018年8月10日,江门市公安局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,有人将一段砍头虐杀杀人视频上传到某微信群,其内容血腥且宣传恐怖暴力,群内传播已引起公众恐慌。察觉情况后,江门市公安局连同蓬江分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。经分析研判,民警初步推断出袁某具有作案嫌疑,于是果断出击,在江门市蓬江区育德某居民楼将其抓获。
经审讯,袁某供认了自己将一段从别处看到的血腥、恐怖砍头视频,转发到另一人数众多的微信群的犯罪事实。2019年4月18日,袁某因犯宣扬恐怖主义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一旦发现或收到暴恐音视频
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!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八十条: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,情节轻微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:
(一)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、极端主义活动的;
(二)制作、传播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物品的;
(三)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服饰、标志的;
(四)为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、资金、物资、劳务、技术、场所等支持、协助、便利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条之三: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:以制作、散发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,
或者通过讲授、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,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:“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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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授权使用商标 微商被判侵权
来源:江门公安、左江日报、萧山公安、央视新闻等
责任编辑:方艺
●注意!潮连大桥这个时段禁止车辆通行!还有江门大道这个隧道交通管制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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